哪些凭证不得享受印花税减免?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涉及到印花税相关业务。我知道有些凭证能享受印花税减免,但不清楚哪些凭证不能享受。我想明确一下具体范围,避免在税务处理上出错,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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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哪些凭证不得享受印花税减免,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除了明确列举的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凭证外,其他凭证一般不得享受印花税减免。比如,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免征印花税的情形,像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等可以免征。 那么不在这些范围内的凭证就不得享受减免。例如,企业之间正常签订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如果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一般来说,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各类合同,只要不属于免税情形,都要正常计税。而且,产权转移书据中,除了特定的免税情况外,像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等,也要缴纳印花税。总之,判断凭证是否能减免印花税,要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免税范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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