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从哪一年开始适用刑法?
我不太清楚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适用刑法的起始时间。我想了解下到底是从哪一年开始,未成年犯罪可以依据刑法来进行处理呢?想知道这个时间点以及背后的法律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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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并不是从某一年开始适用于未成年人,而是随着刑法的制定和发展,一直都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内容有所规定。 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十四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表明自1979年刑法施行起,就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法的规定。 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等规定。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十七条作出修改,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修改降低了部分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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