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入刑是哪一年?
我想了解下交通肇事是什么时候开始被规定为犯罪入刑的。因为最近我开车在路上,看到一起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突然就想到这个问题,不知道法律是从哪一年开始对交通肇事这种行为有刑事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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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入刑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就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从1979年起,交通肇事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后来,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这些法律规定的演变可以看出,自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就会被纳入刑事法律的规制范围,也就是从那时起交通肇事正式入刑。之后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更加科学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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