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物业服务人是指哪些人?
我买了套房子,小区有物业在管理,但我不太清楚这些物业人员是不是民法典里说的物业服务人。我想知道民法典所定义的物业服务人到底包含哪些人呢,是小区物业里的所有工作人员吗,还是有特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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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物业服务人涵盖了特定的主体范围。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是常见的物业服务人类型。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它们通常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包括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比如我们常见的万科物业、碧桂园服务等知名物业服务企业,它们通过专业的团队和规范的流程,为小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物业服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人的地位和职责。 其次,其他管理人也可能成为物业服务人。这里的其他管理人指的是除物业服务企业之外,实际承担物业服务职责的主体。例如,在一些小型的住宅小区或者老旧小区,可能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由社区居委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管理。这些承担了物业服务工作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物业服务人范畴。他们同样要按照与业主达成的约定,履行相应的物业服务义务,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物业服务人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实际承担物业服务职责的管理人。他们在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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