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执行担保费损失应由谁承担?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中,申请了继续执行并提供了担保,结果产生了担保费损失。我不太清楚这笔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呢?希望能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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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继续执行担保费损失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继续执行担保的概念。继续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里,被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确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保证。当产生担保费损失时,这意味着为了继续执行而进行担保的过程中出现了额外的费用支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如果申请保全人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那么由此支出的担保费用就属于合理必要的费用。在继续执行的场景中,这个规定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果担保费损失是由于申请继续执行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若败诉方存在过错,例如故意拖延履行义务、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申请方不得不申请继续执行并产生了担保费损失,那么让败诉方承担该损失是合理的。因为败诉方的过错行为使得申请方增加了额外的费用支出,由其承担损失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然而,如果申请继续执行的一方自身存在不合理申请的情况,例如没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就申请继续执行,从而导致担保费损失的产生,那么这部分损失可能就要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继续执行担保费损失的承担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情况下,若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方存在过错,可要求败诉方承担;若自身申请不合理,则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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