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费用由谁承担?
我最近打算去法院立案起诉一个人,但是不太清楚立案费用到底该由谁来出。是我先垫付,最后败诉方承担,还是不管输赢都得我自己掏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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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费用通常指的是案件受理费,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 在一般情况下,立案费用先由原告垫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而关于最终由谁承担立案费用,这要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确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胜诉,那么正常情况下立案费用就由被告承担;要是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就会根据具体的胜诉和败诉情况,来判定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在这种情况下,费用的承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总之,立案费用的承担规则较为明确,先由原告等预交,最终大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存在多种特殊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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