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劳动合同造假,应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我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我怀疑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是造假的。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到底该由我来证明合同造假,还是由公司证明合同是真的。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这种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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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怀疑劳动合同造假的纠纷时,明确举证责任至关重要,这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怀疑劳动合同造假的案件中,如果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是造假的主张,那么按照这个原则,劳动者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是假的。例如,劳动者可以提供自己的签字样本与合同上的签字进行对比,或者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来证明合同上的签字、盖章等存在问题。 然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劳动合同造假与这些事项相关,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比如,公司以劳动合同为依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怀疑合同造假,此时公司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确实难以自行收集证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总之,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的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可能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清楚自己在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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