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高度危险物不合法的,出了事由谁承担责任?


在探讨占有高度危险物不合法出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高度危险物。高度危险物是指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特性,能够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物品。比如加油站储存的大量汽油,化工厂存放的剧毒化学物质等,这些物品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对于不合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也有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有人不合法地占有了高度危险物并导致了事故,原则上非法占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打个比方,如果张三偷偷从工厂拿走了一些剧毒化学物质,结果这些物质泄漏导致周围居民受伤,张三就要对这些居民的损害负责。 而对于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来说,他们有义务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假如工厂对剧毒化学物质的管理松懈,没有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导致张三轻易拿走了这些物质,那么工厂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就要和张三一起对居民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居民既可以要求张三赔偿,也可以要求工厂赔偿,工厂和张三都有赔偿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是否设置了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值班巡逻制度等。如果所有人、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且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就有可能不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不合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出事后,非法占有人通常要承担责任,所有人和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加强管理,保障社会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