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是什么?

我家人在一场刑事案件中遭受了物质损失,现在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太清楚哪些人可以作为被告人。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能不能作为被告人?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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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可以是以下几类人员: 首先,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比如在多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中,部分人因情节较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那么这些人也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其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如果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再者,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当罪犯被判处死刑后,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罪犯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其遗产由子女继承,那么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需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还有,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例如,在团伙犯罪中,其中一名成员在案件还未审结时死亡,其遗产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最后,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比如,单位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那么该单位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另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法院也是可以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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