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具体是谁呢?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受害者遭受了物质损失,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不清楚谁可以作为被告人。比如在共同犯罪案件里部分罪犯有特殊情况,或者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等情形下,到底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太明确,希望了解具体的被告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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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例如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审判,有的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不起诉等,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各加害人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其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 再者,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可视作已死亡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债务,属于遗产清偿范围。 最后,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单位。 此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法院通常会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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