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规定,谁有权决定特赦?
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现行宪法里,到底是哪个机构或者部门有权力做出特赦的决定呢?我对特赦这个概念比较好奇,也想知道法律上关于特赦决定权限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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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罚的执行,这是一种非常严肃且重要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也就是说,在我国,有权决定特赦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当遇到需要特赦的情况时,会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和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研究和讨论,最终做出是否特赦的决定。 同时,《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这意味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特赦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以发布特赦令的形式将这一决定予以公布和实施。整个特赦的决定和实施过程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保障了特赦制度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合理、公正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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