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享受拆迁赔偿?


在拆迁过程中,明确哪些人不得享受拆迁赔偿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拆迁赔偿一般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进行补偿。对于那些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人,通常是不能享受拆迁赔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就明确了赔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某人只是临时居住在拆迁房屋内,没有合法的产权或经过产权人授权的使用权,那么其就不具备获得拆迁赔偿的基本资格。 其次,违反法律法规建造的房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建房屋的相关人也不得享受拆迁赔偿。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房屋是违建,建设者或使用者就不能因为该违建房屋获得拆迁赔偿。 再者,已经获得过拆迁安置补偿且不符合再次安置条件的人,也不能重复享受拆迁赔偿。这是遵循公平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比如,一个人之前已经在其他地方因拆迁获得了足额的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屋,在此次拆迁中就不能再次要求赔偿,除非其有特殊且符合规定的情况。 另外,在拆迁公告发布后,通过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或取得房屋权益的人,一般也不得享受拆迁赔偿。因为拆迁公告发布后,会对拆迁范围、对象等进行明确界定,防止有人恶意获取赔偿利益。政府部门会严格审查相关权益的取得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发现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权益,是不会给予赔偿的。 总之,在判断是否能享受拆迁赔偿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产权、房屋合法性等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