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营运损失的主体是谁?
我有一辆营运货车,前段时间被其他车辆撞了,维修了好几天,这期间没法正常跑运输,肯定有营运损失。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能主张营运损失吗,主张营运损失的主体到底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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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营运损失的主体是指在因侵权行为等导致营运活动受到影响,从而遭受营运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该损失的人。 一般来说,最常见的主体是营运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如果车辆的所有权人自己运营车辆,当车辆因他人侵权行为(比如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运营时,车辆所有权人就可以主张营运损失。因为车辆的正常运营能为其带来经济收益,车辆无法运营就直接导致了收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是直接与所有权人相关的。例如,出租车司机自己拥有出租车,在车辆被撞维修期间不能载客赚钱,该司机作为车辆所有人就有权主张营运损失。 另外,营运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也可能成为主张营运损失的主体。这里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合法的承租人等。比如,甲将自己的营运货车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运营过程中车辆因第三人的过错受损无法运营,此时乙虽然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但他是实际靠车辆运营获取收入的人,营运活动受影响导致他收入减少,所以乙也有权利主张营运损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营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一种,当上述主体的营运活动因他人侵权受到影响时,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营运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进一步明确了在交通事故这种常见情况下,主张营运损失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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