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由谁决定?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外国人的事务,遇到了驱逐出境相关问题。想弄清楚到底是哪个部门有权力做出驱逐出境这个决定,是普通的公安机关,还是更高层级的部门?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决定驱逐出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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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的决定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有所不同。 首先,当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出境入境管理,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犯罪时 ,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依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就是按此流程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例如,外国人在我国违反治安规定,扰乱社会秩序但未达到犯罪程度,就可能面临这种由公安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公安机关决定的驱逐出境处罚 。 其次,如果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时,由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比如外国人在我国实施盗窃犯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可能会对其作出驱逐出境的刑事判决。 所以,简单来说,非犯罪情形下的驱逐出境由公安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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