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人限期驱逐出境的决定单位是哪个?
我在处理一些涉外事务时,遇到了涉及外国人违法相关的情况,想知道在法律规定下,到底具体是哪个单位有权力对外国人作出限期驱逐出境的决定,相关的决定流程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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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限期驱逐出境的决定单位是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市级公安机关无权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及解释如下: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再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外国人会被遣送出境的几种情形,包括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有不准入境情形、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等。其他境外人员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法遣送出境,且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内不准入境。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存在不同。处罚的性质和适用对象方面,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刑事处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方式,适用于违背入境出境管理的外国人。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依据方面,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由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而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则由地方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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