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在商品房交易中,了解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的情形对于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这关系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形。 首先,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如果购房者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同时,根据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开发商和购房者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套取银行贷款,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另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比如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其次,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购房者对房屋的面积、户型等重要信息产生了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就可以请求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购房者可以此为由撤销合同。还有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可解除的情形。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总之,在签订和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购房者要密切关注合同的效力情况,一旦发现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可解除的情形,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