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由谁决定?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外国人的事务,遇到了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相关问题。想知道到底是哪个部门有权力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基层的公安部门就能定,还是需要更高层级的机关来决定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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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决定权主体在不同情形下有所不同。 首先,从行政处罚角度来说,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比如在一些涉外治安案件中,如果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基层公安机关承办案件后,不能自行决定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而是要按照程序上报。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其次,当作为刑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种情况下,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简单来讲,如果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经过法院审判,可能会被判处驱逐出境这种刑罚。 所以,总结来说,作为行政处罚的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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