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发现负责侦查的人员和对方当事人有点关系,我想申请这个侦查人员回避,但不知道该向谁提出申请,到底侦查人员的回避是由谁来决定呢?我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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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里,侦查人员的回避问题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侦查和处理。那么,侦查人员的回避究竟由谁来决定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侦查人员的回避。简单来说,侦查人员回避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与案件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侦查的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件的侦查工作。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因个人因素对案件侦查产生不当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具体到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主体,分不同情况。如果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需要回避,那么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来决定。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侦查中,负责的侦查人员是犯罪嫌疑人的远房亲戚,此时案件当事人申请该侦查人员回避,就应由该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要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侦查人员需要回避,就由检察长决定。比如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与行贿人有密切的经济往来,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侦查,当事人申请其回避,这种情况下就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准许。 所以,侦查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是明确的,根据侦查人员所属的不同机关,分别由相应的负责人或者机构来决定,以保障侦查活动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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