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收监由谁决定?
我家里有个亲戚之前申请到了监外执行,最近听说可能要被收监。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个监外执行收监的决定是由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来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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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而当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时,就会面临收监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不同情况下,决定收监的主体也有所不同。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例如,法院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可能依据的某些情形后来被发现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此时法院就会决定收监。 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若出现需要收监的情形,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比如,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遵守相关的报告、就医等规定,监狱发现后就会按程序提出收监意见。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需要收监时,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这主要是针对一些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收监情形时,公安机关有权作出收监决定。 总之,监外执行收监的决定主体是根据不同的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来确定的,目的是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严肃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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