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约定金的数额由谁约定?
我最近打算和别人签订合同,对方提出要收取立约定金。我不太清楚这立约定金的数额到底该由谁来定,是对方想收多少就要给多少吗,还是有相关规定来确定数额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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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设立的定金。它是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约束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订立正式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合同还没签之前,先交一笔钱作为一种保证。
关于立约定金的数额由谁约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这就意味着,立约定金的数额首先是由当事人双方来约定的。在实际交易或者合作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来确定立约定金的具体数额。不过,这个约定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法律规定了上限,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例如,如果主合同涉及的金额是100万元,那么立约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万元。如果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这个上限,超过的部分是不产生定金效力的。
所以,立约定金数额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样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让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金数额,又通过设置上限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利用定金条款过度限制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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