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财产撤销权是否允许行使?
我和伴侣为了某些原因办了假离婚,在离婚协议里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我有点后悔,想知道这种假离婚情况下,我能不能行使财产撤销权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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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假离婚财产撤销权是否允许行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理解“假离婚”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明确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离婚的法律效果就已经产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对于假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一方想要行使撤销权,这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情形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等方式,迫使对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然而,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仅仅以“假离婚”为由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的。因为从法律角度看,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所以,假离婚财产撤销权是否能行使,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尝试行使撤销权;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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