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不如约履行时,对方该怎么办?


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不如约履行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法律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时交付货物,那么乙就可以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其次,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常见的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比如,合同约定甲应向乙提供某种特定规格的产品,但甲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格,乙可以要求甲重新提供符合规格的产品(继续履行),或者对不符合规格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因为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乙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再者,当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甲原本应在约定时间向乙交付一批货物,但甲在临近交付时间时明确告知乙不会交付,或者甲将货物转卖给了他人,这种情况下乙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另一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仲裁或诉讼,当事人可以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