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罪的伤情由谁来认定?

我遇到了疑似医疗事故的情况,怀疑构成医疗事故罪。但我不知道该由谁来认定这个伤情,是医院自己,还是有专门的机构呢?我很担心认定结果不准确,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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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罪中伤情的认定是一个严谨且重要的过程,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进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初次的伤情认定会由上述的地方医学会来进行。这是因为医学会拥有专业的医学专家资源,他们具备丰富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能够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伤情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和判断。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工作。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而医疗机构本身是不能自行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以及患者的伤情的,因为其与医疗事故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有通过专业、中立的医学会进行鉴定,才能为医疗事故罪的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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