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谁判定结果才有效?
医疗事故判定结果的有效性关乎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那么,究竟谁判定医疗事故结果才有效呢?
首先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判定中起到受理和委托鉴定的作用,其委托鉴定的流程是有法律效力的一环。
其次是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这些专家来自不同的医学专业领域,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 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作出的鉴定结果在司法程序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以及在诉讼中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判定医疗事故的结果是有效的,他们在不同的阶段和程序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保障了医疗事故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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