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拘留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由谁执行?
我因一些事被拘留了,现在听说可能会被采取留置措施,我想知道到底是哪个部门有权力对我采取留置措施呢?这关系到整个事情的合法性和后续走向,心里一直不踏实,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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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通常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留置措施的执行主体是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监察机关在符合法定情形和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有权对特定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目的是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法律在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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