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立法权是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这一权力的行使主体在不同层级有着明确的划分。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基本法律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这是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行使的重要权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是为了适应地方的特殊情况和发展需要而制定的,能够更好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些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我国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呈现出多层次、多主体的特点,不同的主体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立法体系,以保障国家法治的统一和社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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