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归谁?


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离婚时房子的归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女方自己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这个房子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房子归女方。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其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提到,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要是男方能够证明购房款是自己全额出资,只是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这种情况有可能被看作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不过,如果男方可以拿出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离婚这种条件未达成的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或者主张房子归自己所有。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男女双方对房子的归属有协议约定,比如在婚前签订协议,明确房子的产权归属,或者约定离婚时的分割方式等,那就按照协议来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如果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在女方名下,房子一般归女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要给予男方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有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概念: 附条件赠与:就是在赠与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条件,只有当这个条件满足了,赠与才生效或者赠与行为才完成。比如这里提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结婚就是这个附加条件。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像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比如土地,房屋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