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房的使用权具体授予谁?


在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往往备受关注。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公房。公房,也就是公有住房,它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单位,居住者只有使用权。 关于离婚时公房使用权的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该解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双方均可承租公房: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在判定具体授予谁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为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所以从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会倾向于将公房使用权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其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会照顾女方。这是基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可能面临的一些特殊情况。然后,会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对于那些身体有残疾或者生活存在困难的一方,给予公房使用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还有,如果一方在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有贡献,也会作为一个考虑因素。 此外,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均主张承租权,且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判决由哪一方承租。同时,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总之,离婚时公房使用权的授予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双方的居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