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具有留置权?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涉及到一些财物的处置问题,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我或者对方能拥有留置权。想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规定,到底谁具有留置权呢,有没有具体的条件限制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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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具有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基于合同等合法原因占有,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物品;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如果是非法占有他人动产,是不能享有留置权的。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而债务人却没有履行债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利行使留置权。 最后,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费用未得到支付而留置保管的物品,这就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企业之间的商业交往比较复杂,法律允许企业之间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来行使留置权。 综上所述,在满足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同一法律关系等条件时,债权人具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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