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在探讨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特殊作品包含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特殊作品,其著作权主体的确定规则也有所不同。 首先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意味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所有合作作者,他们共同享有著作权。 其次是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汇编人。 再就是委托作品。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可能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受托人,关键看双方的约定。 另外,职务作品也是特殊作品的一种。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总之,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需要根据作品的具体类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