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先动手的被打伤了,到底该由谁负责呢?
在打架过程中,先动手的一方被打伤了,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对方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责任通常由先动手的一方自己承担。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例如,甲无端先动手打乙,乙为了保护自己进行反击,在合理限度内打伤了甲,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甲需自行承担受伤的后果。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一般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先动手的一方虽然有过错,但打伤他人的一方也不能随意超出合理限度进行伤害。比如甲先动手打乙,乙在甲停止攻击后,仍继续对甲进行殴打并造成严重伤害,这种情况下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若先动手的一方存在将矛盾升级等自身过失,那么后来参与反击的施害者可以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的减免比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客观上的过错程度比例进行判定。例如甲先挑衅并动手打乙,乙反击时稍微用力打伤了甲,此时甲自身存在过错,乙可主张减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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