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清算公告由谁出具?

我公司经营不善,准备申请破产清算。现在想知道破产清算公告该由谁来出具,是公司自己,还是法院,或者是其他机构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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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公告的出具主体通常是人民法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过程。而破产清算公告是在破产程序中向社会公众告知公司破产相关信息的重要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出具破产清算公告的职责。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出具的公告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让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破产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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