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冷静期所得财产归谁所有?

我和配偶正在经历离婚冷静期,在这期间我们有一些新的收入和财产增加。我不知道这些在离婚冷静期内获得的财产到底该归谁,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各自归各自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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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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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冷静期所得财产归谁所有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依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在这个阶段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获得的工资收入,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等,通常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于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并且该约定合法有效,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财产的归属。例如,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使是在离婚冷静期内获得的财产,也应按照约定归各自所有。另外,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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