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撞人后由谁来进行赔付?
我孩子学校的校车在送孩子回家路上撞人了,现在被撞的人要求赔偿。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学校、司机,还是有其他的赔付主体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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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校车撞人后谁来赔付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赔付主体。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校车而言,如果校车是学校自己所有并运营的,学校通常是校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校车发生撞人事故,若属于校车一方责任,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对校车的运行和司机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如果校车是学校租赁或者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那么一般由实际使用校车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校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比如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告知学校,或者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等,那么所有人或管理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校车司机作为直接的驾驶人,如果在事故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司机进行追偿。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校车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那么首先会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由学校、司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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