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把事故车拉走由谁付费?
我的车出事故后被交警拉走了,我想知道这拉车的费用该由谁来出呢?是我自己承担,还是有其他规定?我不太了解相关法律,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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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把事故车拉走涉及的费用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行政强制措施。当交警为了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等目的,依法将事故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如果交警拖移事故车辆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那么拖车费用和停车保管费用都应当由行政机关,也就是交警部门来承担,车主不需要支付这些费用。 然而,如果是在事故发生后,车主自己要求拖车救援服务,这种情况就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了。此时,拖车服务属于一种市场行为,车主需要和提供拖车服务的公司协商费用,并按照约定支付拖车费用。例如,有些车主在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担心等待交警安排拖车时间过长,自行联系了拖车公司,那么这笔费用自然由车主自己承担。另外,如果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交警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通知清障车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清障车是交警联系的,费用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如果是车主自行联系清障车,费用则由车主承担。所以,判断拖车费用由谁承担的关键在于拖车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车主的自主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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