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无罪案件由谁来赔偿?
我之前因为一起案子被判刑了,坐了几年牢,后来经过申诉重审,法院改判我无罪。我现在想申请赔偿,但不清楚这个赔偿应该由哪个部门来承担,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改判无罪案件的赔偿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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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判无罪的案件中,确定赔偿主体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遵循“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 对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到改判无罪的情况,如果是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了错误的拘留决定,导致当事人被错误羁押,那么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情况下,逮捕决定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检察院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因为一审有罪判决使得当事人开始承受被错误定罪的后果,所以由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改判无罪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根据不同的侵权环节来确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准确找到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从而顺利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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