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由谁承担?


在交通事故里,医疗费的承担情况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般而言,如果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例如,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8万元,在这个额度内,保险公司会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进行赔付。 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接下来就需要看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要是事故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比如,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若事故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一定保护原则。 另外,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要注意,商业险的赔偿会受到保险条款的限制,比如可能存在免赔率等情况。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伤者能及时得到救治,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垫付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伤者在第一时间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