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采砂石由谁缴纳资源税?
我委托了一家公司开采砂石,现在涉及到资源税缴纳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税到底该由我交还是受托开采的公司交。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委托开采砂石这种情况,资源税缴纳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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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委托开采砂石的情况下,确定谁来缴纳资源税,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关键在于判断谁是“开发应税资源”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如果委托方只是单纯地委托开采,而受托方拥有开采的实际操作权、控制权,并且在开采过程中对砂石资源进行了实质性的开发行为,那么受托方应当被认定为资源税的纳税人,需要缴纳资源税。例如,受托方自行组织开采设备、人员进行开采作业,承担开采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等。 然而,如果委托方虽然委托了开采行为,但在整个过程中对开采活动进行了严格的管控,拥有对砂石资源的支配权和决策权,比如委托方指定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和开采方式等,那么委托方可能会被视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此外,如果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资源税的缴纳主体,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所以,在委托开采砂石时,要综合考虑实际的开采情况、双方在开采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约定等因素,来确定资源税的缴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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