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税人未缴清税款就合并,欠税由谁归还?

我公司在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和另一家公司合并了,现在税务部门要求补缴之前的欠税,但不清楚这笔欠税到底该由合并前的原公司承担,还是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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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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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纳税人未缴清税款就合并的情形下欠税由谁归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础概念。纳税人,通俗来讲,就是有向国家缴纳税款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而公司合并,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一般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则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当纳税人在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合并,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不受损失,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知道,在纳税人未缴清税款就合并的情形下,欠税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来归还的。这是因为公司合并后,合并前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会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对于未缴清的税款这种债务性质的义务,也不例外。合并后的公司承接了合并前公司的资产等权益,相应的也就需要承担合并前公司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A公司和B公司合并成C公司,而A公司在合并前还有未缴清的税款,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笔欠税就应当由合并后的C公司来归还。税务机关有权要求C公司补缴A公司之前未缴清的税款。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征收,另一方面也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合并后的公司享受了合并带来的资产整合等利益,就需要承担对应的纳税义务。所以,在纳税人未缴清税款就合并的情况下,欠税由合并后的纳税人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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