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的质保金由谁缴税?
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在项目结束后会有质保金。但我不太清楚这笔质保金到底该由我们建筑公司缴税,还是由发包方缴税。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建筑公司质保金的纳税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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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建筑公司质保金由谁缴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质保金。质保金,全称为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待质保期结束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再支付给承包方。 关于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公司而言,提供建筑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的范畴。建筑公司提供了建筑服务,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在质保金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意味着,当建筑公司收到质保金时,如果之前未就该部分款项开具发票,那么在收到质保金的当天,建筑公司需要就这笔质保金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所以,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的质保金是由建筑公司来缴税。因为建筑公司提供了应税的建筑服务,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约定由发包方承担相关税费。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约定可能无效。而且即使有这样的约定,在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主体时,依然会按照税法规定,以实际提供应税服务的建筑公司为纳税主体。若发包方代建筑公司缴纳了税费,双方之间可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建筑公司追偿。但从税务角度,建筑公司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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