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停车费由谁承担?
我前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车被拖去停车场了。现在要去取车,停车场让交停车费。我就想知道,这交通事故后的停车费到底该谁出啊?是我自己出,还是有其他的承担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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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停车费的承担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停车费用就应当由行政机关,也就是交警部门来承担,而不应该由当事人承担。这是因为交警扣车是为了进行事故调查等行政行为,并非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但是,如果车辆是当事人自己选择停放在停车场,或者在交警通知取车后,当事人没有及时取车而导致产生额外停车费用的,那么这部分停车费就需要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了。也就是说,如果交警已经明确告知可以取车,而车主拖延不取,后续产生的停车费自然要车主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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