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谁提出的?
我想知道法律里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是由谁提出来的,我很好奇背后推动这个规定产生的人是谁,它肯定不是凭空出现的,所以很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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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是谁提出的”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并非由某一个人提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众多立法者、法学家、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经过复杂程序制定而成的。 对于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阶段,其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成年人较弱。所以在刑法上对他们进行区别对待,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人道主义精神。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些规定是立法机关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制定的。立法机关会组织专家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国的国情、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等,最终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相关规定。所以,“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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