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方案由谁提出来?
我公司现在面临经营困境,准备申请重整。但我不知道重整方案应该由谁来提出来,是公司自己,还是债权人,又或是法院指定其他人?希望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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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方案的提出主体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这就表明,在一般情况下,重整方案可以由债务人来提出。债务人作为企业的运营者,对自身的业务、财务状况等有更深入的了解,由其提出重整方案能够更好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方案。 同时,管理人也有提出重整方案的权利。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等工作。管理人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从客观、中立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提出较为合理的重整方案。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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