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捡了乙的钱向丙还债,甲应找谁要钱?
我捡到别人的钱拿去还了自己的债,现在想起来觉得不太对,不知道我应该找当初丢钱的人要,还是找被我还钱的那个人要这笔钱呢?有点纠结,怕找错人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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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无因管理则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甲捡了乙的钱,这一行为使乙遭受了损失,而甲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这笔钱,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后甲用这笔钱向丙还债,对于丙来说,丙的债务因甲的偿还而消灭,丙获得了利益。但丙的获利是基于甲的偿还行为,而甲本身对这笔钱并没有处分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里乙是受损失的人,甲是最初的得利人,丙是最终的得利人。甲应该将钱返还给乙,因为乙才是这笔钱的合法所有者。甲向丙偿还债务的行为,并不能改变钱的归属性质。甲不能找乙要钱,因为甲对这笔钱的占有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而甲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丙返还因甲用乙的钱偿还债务而获得的利益。所以,甲应该找丙要钱,并且要将钱归还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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