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导致的打车费该由谁赔偿?


在车险导致产生打车费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索赔非经营车辆因事故导致无法使用的替代性工具费用,也就是打车费用。这种打车费属于事故引发的间接经济损失,从财产侵权角度来说,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保险赔偿方面来看,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可以获得一定赔偿。要是车辆还购买了商业保险,并且事故属于保险条款覆盖的责任范围,但是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打车费用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意外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通常不在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内。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打车费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若还有不足,而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险,但因打车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商业险赔偿范围,这部分就由事故责任方来承担。若肇事车辆未入保或责任方无法负担,可考虑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 例如,甲开车撞了乙的车,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的车因事故无法使用只能打车出行产生费用。甲的车有交强险,那么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乙的打车费;若交强险赔偿后还有不足,而甲的车商业险条款将打车费这类间接损失排除在外,那么剩余部分就由甲来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相关概念: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主要作用是补偿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商业险:车主自愿购买的保险,不同商业险险种保障范围不同,像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辆在事故中对第三方产生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等 。 间接损失:不是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像打车费就是车辆因事故无法使用而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