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案件应当由谁提起?
最近接触到留置案件相关信息,对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到底是哪个部门或机构有权力提起留置案件呀?主要就是想搞清楚具体的负责主体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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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案件由监察机关提起。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留置,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暂时限制被调查人员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它能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防止被调查人干扰调查等。 依据我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是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三是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是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并且,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这一系列规定,就是为了确保留置措施在法定情形下严格执行,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 所以总结来看,监察机关作为留置案件的提起主体,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程序规范,以此保障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以及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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