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商业发票的签署人是谁?
我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收到一份信用证,涉及商业发票签署问题。不太清楚在信用证规定下,商业发票到底该由谁来签署,是出口商、公司法人,还是其他人?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避免出现签署错误影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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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体系中,商业发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单据,它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也是买卖双方记账的依据。关于信用证下商业发票的签署人,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来确定。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虽然其并未对商业发票签署人做出强制性规定,但通常来说,商业发票应由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签署。这是因为商业发票是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证明货物价值和交易内容的重要凭证,受益人作为交易的一方,有权利和义务对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信用证下商业发票签署人的具体条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关于票据的规定,为商业发票的签署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商业发票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凭证,它体现了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因此签署人应当是能够代表卖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由特定的人或机构签署,那么就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执行。比如,信用证要求发票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那么就不能由其他人代签。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通常由出口商加盖公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即可。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业发票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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