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领证男方吃亏还是女方?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不领证,也就是未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从不同方面来看,对于双方都可能存在不利之处,很难简单判定是男方还是女方吃亏。 从财产方面来说,如果是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因为没有婚姻关系,在分割时可能会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不像夫妻共同财产那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平均分割,往往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判定,这对双方而言,都可能存在财产分割不确定的风险。 从人身关系方面,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生病或者遇到困难时,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而同居关系中,双方并没有这种法定的扶养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无论男女,在面临困难时都可能得不到对方的法定扶养支持。 从继承方面,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而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则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无法像合法配偶那样直接继承遗产,这对于长期共同生活的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潜在的权益缺失。 所以,不领证对男女双方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因素,不能简单地说男方吃亏还是女方吃亏。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