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询问谁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我不太清楚在司法案件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询问工作时,具体对哪些对象询问是必须制作询问笔录的。我想知道是只针对证人,还是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其他相关人员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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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询问特定人员时需要制作询问笔录,这是固定证据、保证司法程序合法合规进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询问证人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证人是知晓案件相关情况的人,他们的陈述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必须制作询问笔录,并且将询问笔录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其次,询问被害人时也需要制作询问笔录。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们的陈述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司法机关通过询问被害人,了解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等信息。相关法律同样要求对被害人的询问进行详细记录,并遵循与询问证人类似的笔录核对和确认程序。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询问犯罪嫌疑人也可能会制作询问笔录。虽然对犯罪嫌疑人通常是进行讯问,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补充调查某些事实时的询问,也会形成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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