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应该起诉谁?


当公司破产后起诉对象的确定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来了解一下公司破产这个概念,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通常是起诉破产企业本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也就是说,即使公司破产了,相关的诉讼还是可以以公司为对象继续下去。因为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起诉公司的股东等相关人员。例如,当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以,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有可能通过一定程序起诉这些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种起诉相对复杂,需要满足一定的前置条件和程序要求。





